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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关系不和谐可以判决离婚吗?法院判了

  •  发布时间:2022-08-15 00:00:00   点击次数:574  
  • 案例1

    原告:刘某,男。

    被告:韩某,女。

    原告刘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钱138000元……自双方结婚之日起,被告拒绝履行妻子应尽的义务,双方无夫妻生活,未共同生活,彩礼钱亦未用于家庭生活,2016年11月开始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2017年3月原告起诉至昆区法院,经调解和好,之后被告仍未与原告共同生活,并且在2017年7月再次失踪并更换了手机号码,双方无共同生活的可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韩某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双方于20161017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因夫妻生活不和谐,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婚后双方虽然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今后双方多关心多沟通,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且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证据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

    上诉人(一审被告):刁xx,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靳xx,女。

    上诉人刁xx因与被上诉人靳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x乌达区人民法院xxx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刁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靳xx承担。事实和理由:刁xx和靳xx婚后仅同房一次,后一直未过夫妻生活。刁xx为结婚给靳xx彩礼88000元,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规定,刁xx要求靳xx返还彩礼88000元合理合法。刁xx和靳xx婚后购买的蒙CTT5**长城C30轿车一辆,借刁xx父母3万元,一审没有查明该车的价值,判决靳xx返还刁xx车款27500元,属认定事实不清。

    靳xx辩称,刁xx给付彩礼的钱,购买首饰17500元,衣服29000元,给父母买补品、烟酒26000元,化妆品9000多元,报考驾校6000多元,已全部花费。购买车辆的30000元是刁xx父母给的。

    靳xx在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离婚,原告使用的长城C30蒙CTT5**轿车归原告。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xx、刁xx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532日登记结婚。双方共同陈述婚后仅同房一次,后因多种原因一直未过夫妻生活。刁xx为结婚给靳xx彩礼。靳xx以夫妻感情基础差,性生活不和谐为由提出离婚。一审法院认为,靳xx与刁xx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又未培植好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有明无实……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庭审中均认可。

    本院认为,靳xx与刁xx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本院予以维持。刁xx主张为结婚给靳xx彩礼88000元,已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因靳xx与刁xx婚后已共同生活近一年,靳xx辩称给付的彩礼已合理支出,而刁xx又未提供证据证实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事实,刁xx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刁x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生活不和谐在司法实务过程中并未将其作为判决依据,对于夫妻间的共同生活,我们仍以情感作为最为主要依据,同样的情形,判决不同,更多在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时看重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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